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所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报废时,营运人凭登记或者注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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