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