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第十八条海关可以随时对维修工厂维修的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核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