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或者改装

第十六条

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申请人在取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批准牌照,并在厢体外部规定位置标示序列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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