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集装箱制造核准

第十四条

海关对中国船级社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复验,并可以随时对中国船级社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签发批准牌照管理不善的,海关将视情决定是否停止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照。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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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