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集装箱制造核准
第十三条
集装箱的海关批准牌照申请人在取得《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者《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批准牌照,并在箱体外部规定位置标示序列号。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集装箱制造核准
集装箱的海关批准牌照申请人在取得《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者《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批准牌照,并在箱体外部规定位置标示序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