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集装箱制造核准

第十二条

中国船级社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签发批准证明书。 (一)境内制造的集装箱的所有人申请我国海关批准牌照的,中国船级社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标准,对集装箱图纸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实体检验,检验合格的,核发《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者《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 (二)境外制造的集装箱的所有人申请我国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厂或者所有人应当提交集装箱有关图纸,经中国船级社审查并现场确认后核发《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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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