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学术作假或剽窃等行为,以及违反财务、诚信等不端行为,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清退,5年内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得立项支持的,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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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