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中华文明探源与文物保护利用项目,文物普查项目。
(二)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与资助项目、创新团队无关的人员支出;
(三)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等基本建设支出;
(五)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