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中华文明探源与文物保护利用项目,文物普查项目。

(二)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与资助项目、创新团队无关的人员支出;

(三)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等基本建设支出;

(五)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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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