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权益价格、权益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权益价格与权益数量;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行使权益的情况和失效的权益数量; (六)因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九)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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