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及股票期权行权登记完成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