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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