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章 实施程序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