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实施程序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