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四十八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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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