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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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