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的实施。 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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