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的实施。 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实施程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的实施。 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