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实施程序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