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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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