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