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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