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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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