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三十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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