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股票期权第三十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