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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