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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