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股票期权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