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原因;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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