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 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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