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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