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第二十四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