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