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