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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