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期间,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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