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期间,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