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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