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