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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