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