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一)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 (三)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四)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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