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