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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