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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