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