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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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