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一)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 (二)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四)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 (五)矿产资源(除铀、钍矿外)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企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一)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 (二)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四)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 (五)矿产资源(除铀、钍矿外)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