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二)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三)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二)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三)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