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各医疗机构依据机构规模和医疗服务量可适当增减人员数量。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每个科室(部门或病区)至少设1名。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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