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卫规财发〔2011〕32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