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有效投诉信,应当有办结报告和整改措施。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有效投诉信,应当有办结报告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