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有效投诉信,应当有办结报告和整改措施。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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