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制度。价格管理部门每月按照出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在院、出院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并纳入月(季)绩效考核管理。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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