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制度,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病种、DRG除外),并在患者需要时提供打印服务。费用清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和编码、单价、计价单位、使用日期、数量、金额等。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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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