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可采用机构官网、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