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和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度。医疗机构要密切监测医疗服务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建议。

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构建成本控制的科学管理机制,通过事前控制、现场控制及反馈控制等环节,科学规范收费行为。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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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