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医疗服务价格知识培训,熟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宣传贯彻本机构价格管理制度;

(二)配合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的医疗服务价格检查;

(三)提出价格管理工作建议,对本科室拟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拟淘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基础资料;

(四)协助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做好本科室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公示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释工作;

(五)协助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处理本科室的医疗服务价格咨询与投诉;

(六)负责本科室内部价格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内部检查的长效机制;

(七)接受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的定期考核。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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