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或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或职责):

(一)树立法治观念,依据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进行价格管理工作,熟练掌握价格管理各项政策,把握标准、严格执行和操作;

(二)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管理,熟悉各价格项目内涵,组织协调并参与相关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科学合理测算,提出改进管理、降本增效的建议和措施;

(三)参与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和价格谈判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疗机构前的收费论证审核;

(四)参与医保基金支付项目和病种的价格谈判工作;

(五)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病种(含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等进行成本测算和价格审核,提出价格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既有项目价格调整进行报批;

(六)对已立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进行成本测算,提出价格建议,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执行并进行监管;

(七)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并依据政府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含公示价格)标准;

(八)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

(九)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

(十)接待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面的咨询,处理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投诉,针对有效投诉撰写投诉分析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定期调研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讨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建议;

(十二)对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进行价格政策(业务)指导、培训;

(十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检查;

(十四)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各种医疗服务成本及价格相关调查和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十五)做好其他涉及价格管理相关事宜。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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